5月31日,遭遇家暴16次谢女士的婚姻纠纷民事诉讼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准许其离异,6月7日,她收到离婚判决书。在结婚两年时间内,谢女士持续遭受贺某的比较严重家庭暴力。她曾一度报案,还寻求帮助过社区街道妇联组织,但都未能阻拦粗暴的再次产生。去年4月24日向法院起诉递交离婚申请当日,她遭遇了贺某某某第16次家庭暴力,都是最严重的一次。谢女士接受采访时提及,“内脏出血,肝、脾、胃、肾、十二指肠这都坏掉,肠道较为严重,立即断掉。大夫说假如晚送一会估计就丢命了”。
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大队评定,谢女士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伤一处。30岁的她自此终生都要带粪袋日常生活。事发后,贺某某某被警方刑拘,他对于谢女士造成的伤害才最终终止。2023年12月,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锦江区人民检察院移交贺某某某移送起诉。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主要负责谢女士刑事诉讼法律师,从业20多年来的她就是离异、家暴领域内的资深律师,2015年还创办了专业协助维护保养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益组织——源众家庭和社区治理服务站。对她来说,谢女士意味着现阶段许多遭遇家暴的女性的境遇,以下属于对李莹的专访:
《三联生活周刊》:您最开始是怎样接任这一案子?
李莹:大家多年来一直在申请办理家庭暴力有关的诉讼离婚,在今年的1月,谢女士根据记者联系到我,希望自己能给予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她的需求是惩处被告人即贺某某某。离异民事诉讼已有当地律师在解决。大家本来就在做法律援助中心,当时就觉得这件事情十分恶变,女性承受的伤害非常大,所以打算审理。
在庭前会议前几日,我第一次在杭州遇见了谢女士。那时候她的状态不大好,早已医治半年多的她,面色很惨白,看中很脆弱。她身高不高,人十分秀气,从她的居所到他这就一二百米,可她你走很困难,我看的很伤心。哪怕我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婚姻辩护律师,申请过许多家庭暴力案子,还是感觉吃惊,难以想象所说最亲近的人下这么下死手。贺某某某对谢女士的施暴的基本都是致命性位置:胃、肠子都摆脱,左肾完全失去了作用,肚里的包装物全部都被打到腹部,晚送一点就丢命了。并且贺某某某还涉嫌故意拖延黄金抢救时间,在酒店内殴打后,即便过路人报警求助,贺某某在把谢女士送到医院的途中还是各种推迟,尝试耽误救护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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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谢女士自2022年被第一次遭遇家暴后,曾一度报案,警察仍在2022年1月后下发了2次《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是这些似乎都没有阻拦贺某某某再次殴打。怎样看待《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功效?
李莹:当警察评定行凶者轻微家恶行为时已晚,就能下达告诫书。在咱们自己办理的案子之中,对于轻度家庭暴力,警察下发告诫书后,绝大多数人确实没再执行家滔天罪行为,因此它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但对于比较严重家庭暴力行凶者,告诫书的警示作用并不足以。告诫书并不能限定行凶者的人身自由,这就意味着甚至还没有做到治安拘留中能够拘留的条件,也不会对行凶者拥有哪些实质上的惩治。贺某某某与谢女士全是二婚,贺某某某一婚中就出现了长期性家庭暴力的举动。对于这样的刑事犯,劝诫书的作用比较有限。从案件中大家可以看到,谢女士连续遭到的基本都是比较严重家庭暴力,例如怀孕的时候被对手拿刀损害,或是被贺某某某将炙热的石锅撒到的身上,胸前和背部都烫伤起泡。
《三联生活周刊》:假如告诫书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有什么手段是能够继续管束行凶者的?
李莹:第一次发告诫书后,警察其实也可以在辖区内对受害人进行实时随诊,看看她是不是依旧有人身危险。行凶者如果一直家庭暴力,公安机关需要采取更严厉的惩罚对策,例如拘押。假如受害人伤情做到构成轻伤,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我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增加打击力度,若不能高效地劝阻家庭暴力,让行凶者觉得其实不容易拿他怎么样,反倒会变为变相地激励家庭暴力。
在谢女士的案件里,我们可以看到,在遭遇家暴后,谢女士有过多次报案,也曾经寻求帮助过社区居委会与妇联组织,但很可惜最终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实际上,婚姻中越来越多的女性早已明白什么家庭暴力,也尝试着报案或寻找别的协助,可实际效果都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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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谢女士在遭遇家暴后,曾多次尝试和男性离婚调解,但男性都不允许。她尝试持续逃出贺某某某,却总是被寻找,继续被殴打,这样的情况在你申请办理的案子中常见吗?
李莹:比较常见。家庭暴力本质上是权利控制关系。恶变的家暴案子又通常都是出现于离婚、分开或刚离结婚的时期。这时殴打人觉得要失控了,用到严重的暴力行为来控制另一方。但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因家暴起诉离婚相当地难,受害者只有不断地避开殴打方。谢女士的案子都是这样,我们所知道的拉姆案亦是如此,烈希因家庭暴力要与前夫离异,在距离婚后不久被前任老公用车用汽油烧制受伤,最后救护失效过世。
《三联生活周刊》:为何以家暴起诉离婚难以?
李莹:我认为是多种多样原因引起的。最先,收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难以。家庭暴力案例中,常常只有两个人没有目击者,有隐秘性,假如又没有别的证据表明,殴打方非常容易否定。我如今已经办理的一个案件,女方眼圈都已经被男性踢飞骨裂,由于没有监管,都没有目击者,男性说不是他所造成的,是女性自身撞了,这时候就要花力量来找许多协助直接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等。
此外,法院家庭暴力评定的定罪标准还是比较高的,甚至有一些苛刻。在实际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强制要求能够证明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多次重复产生,听说有些人民法院甚至要求几回之上才可以定性为家庭暴力。就算能给予证据表明家庭暴力比较严重而长期不断,法院评定也格外小心。我们最近有一个案子的判断结论让人觉得很缺憾:在电梯里,男性把女方秀发一把抓住,一下拽倒到地,随后疯狂地施暴女性,完整视频为据。还有一些其他的直接证据,例如女性办理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意味着以前男性也对女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比如被打后拍到的伤势相片、医疗报告,但依然没被认定家庭暴力,仅仅被判定为不当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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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为何法院评定会如此苛刻?
李莹:实际上在法律条款中,对家庭暴力的确认并没那样苛刻。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文规定,对家人开展施暴、迫害、限制自由都是属于家庭暴力,并未对频率和损害后果的需求。仅有精神暴力有一个“习惯性吓唬”的限制,身体暴力一般没有的。
个人认为人民法院家庭暴力规范的确认严苛,可能就是因为男性对女方造成的伤害个人行为被判定为家庭暴力之后产生下列实质上的不良影响:在大家的法律中,有离婚调解和起诉离婚二种程序流程,而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里,假如被认定家庭暴力,另一方即便不想离婚可以直接判离。例如老公打老婆一巴掌,评定家庭暴力后就能直接判离,审判长可能觉得是否过度草率,因为这个不一定代表着夫妻关系完全裂开,仅仅某一阶段的表达。但就像我上面提到的案件,大家都提供了录影,男性的确拽倒女性并施暴,看了都会觉得非常气愤,这样的事情还没法组成家庭暴力,我难以理解。另一个后果就是判断家庭暴力后,也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且会危害财产分派、子女抚养权的所属等一系列问题。
在我们律师眼中,频次或是损害后果仅仅评定家庭暴力严重程度,而非家庭暴力的要件。当家庭暴力评定这般苛刻时,是防止了立即离婚的后果,但也没办法起到保护作用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功效。我觉得,这和大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到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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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当一起家庭暴力案被显现出来后,经常也会引起大家的愤怒与支持,看起来大家会觉得这是错误的个人行为。怎样看待你说的大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到位?
李莹:确实,从2016年反家暴法施行到今天,时代的进步非常明显,家庭暴力成为了社会发展最新热点难题,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变成思想共识。大家操作过程中也能够感受到,例如人身保护令申请时间是在持续减少,在审理裁定孩子抚养权时会倾向于非殴打方。
但需要见到,对家庭暴力的高度关注,更多还是落到公共性话题讨论层面上,在实际的实际操作中有待提升。例如,即便《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有限,但是很多底层公安机关还不知道有这东西。全国各地主要从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组织也非常少,稀到超过你想象,估计可能也就是二位数。
即便是专业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也还远远不够。咱们每年都要给心理学咨询师、小区、妇联组织等作反家暴学习培训,我都在问她们,在这以前是不是参加了有关培训学习,伸手得人寥寥无几。
去年我归还婚姻家事律师做反家暴学习培训,已经比一般人厉害啦许多,但是他们中,主动为受害人办理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少之又少,甚至有侓师不清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啥。反家暴的有关规定早已挺全,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全面落实,仅有去学习思考,才可以提到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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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再回谢女士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上,您提出希望人民法院计划将检查官所提出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罪改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罪,您是如何要考虑的?
李莹:如前文所说,贺某某某对谢女士造成的伤害其实是以夺走性命为主要目的,他施暴的基本都是致命性位置,并推迟送医救治时长,医师见到谢女士的现象还以为遭到出车祸后很严重的碰撞,由此可见下很大的下死手。对于我们来说,早已不是“故意伤害罪”,反而是“故意杀人罪”。
真心希望,根据本案让司法部门和大众意识到,恶变家庭暴力案并不是普通的有意伤人案,而应该被放在家中权力结构的框架里来理解,是一个长期家庭暴力的延续,是一个长期家庭暴力发展出来的极端化不良影响。最初也许只是推一下、打一个耳光,假如迹象出现的时候,简单的当做家庭矛盾去轻化解决,最终就可能出现事件。仅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才能够真正地防范和劝阻家暴。